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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yabo官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湖南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4-06-25 13: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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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bo官网为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和生态强省建设,不断改善城乡生态面貌,打造更加宜居宜业的绿色家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湖南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进城乡居民生态福祉为目标,着力构建完备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森林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森林生态文化体系,不断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科学规划,持续推进。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科学编制森林城市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申报创建的城市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持续推进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城乡统筹,一体建设。要明确城区、城郊、村镇生态建设重点,加强彼此生态空间的连接,构建互联互通的生态网络体系;同步开展城乡生态建设,着力提升森林城市创建质量。

  保护优先,尊重自然。要依据山水林田湖草的自然格局,顺势开展生态建设;尽可能不开山、不砍树、不填塘,注重保护乡村的大树古树、风水林、风景林;坚持以本地乡土树种为主要造林树种,实行乔灌草结合、常绿树与落叶树结合、生态效益与景观效果结合,突出生物多样性和景观丰富性。

  以人为本,生态惠民。要发挥城市森林的生态和经济功能,增强居民对森林城市的获得感;加大城郊型森林公园建设力度,推进公共绿地免费向公众开放,建设遍及城乡的各类生态服务设施,方便公众进入森林、享用森林;依托森林发展种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生态康养等生态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全省建成25个以上的省级森林城市,重点推进长株潭森林城市群建设,使城乡生态面貌明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居民生态文明意识明显提升。

  (一)申报。湖南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条件,经所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林业厅提出创建湖南省森林城市申请。省林业厅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申请进行备案管理。

  (二)创建。申请备案后,申请创建省级森林城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工作机制,编制涵盖其全部行政区域的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省林业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规划评审通过后,申请创建城市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创建工作。

  (三)核验。申请创建湖南省森林城市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2年以上,经自查达到《湖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的,经报所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林业厅提出核验申请;省林业厅受理核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请城市进行现场核查;省林业厅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拟授予湖南省森林城市称号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审定。省林业厅综合核查情况和公示结果,将拟授予湖南省森林城市称号的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湖南省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创建工作实际需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级林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分工职责,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保障支撑。各地要加大对创建省级森林城市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城市建设。要积极研究森林城市建设中出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加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施森林城市建设常态化监测,确保森林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成效。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经验,提升我省森林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坚持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对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认识,积极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平湖区市域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且分布均匀,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森林覆盖率应达到25%以上。

  丘陵区市域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且分布均匀,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森林覆盖率应达到40%以上。

  山区市域森林覆盖率达到55%以上,且分布均匀,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森林覆盖率应达到55%以上。

  自创建以来,平湖区和丘陵区平均每年完成营造林面积达市域上一年林地总面积的5.0%及以上,山区平均每年完成营造林面积达市域上一年林地总面积的3.0%及以上。

  营造林面积包括宜林地和疏林地上的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四旁(零星)植树、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

  城镇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为主的休闲绿地,分布均匀,使市民出门500米有休闲绿地,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游憩需求。

  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集中居住型村庄林木绿化率达40%、分散居住型村庄达30%以上,70%行政村建设有5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1处。

  江、河、湖、库、水源地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水岸林木绿化率达80%以上。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水源保护林和风景带。

  通道(铁路和乡道以上级别公路)沿线米范围内要因地制宜开展乔木、灌木、花草等多种形式的绿化,形成绿色景观通道,林木绿化率达80%,并加强此区域的森林经营。

  郊区建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或其他面积200000平方米以上的郊野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1处以上;居民小区及单位林木绿化率不低于30%。

  推广混交模式,城市某一树种栽植数量不超过总数量的25%;树种配置以乡土树种为主,其数量占城市使用树种数量的80%以上;城镇绿地建设应该注重提高乔木种植比例,其栽植面积应占到绿地面积的70%以上;禁止移植古树、非苗圃培育的大树进城。

  自创建以来,没有发生严重非法侵占林地、湿地,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下;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5‰以下,主要有害生物常发区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编制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实施;拥有健全的生物物种资源基础数据库,野生物种和转基因种源管理规范;监测预警机制完备,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外来有害物种入侵;营造林采取近自然的方式;湿地保护率70%以上。

  保护和改善森林土壤与湿地环境;营造林活动执行GB/ T15776和GB/ T15781的规定,注意保留原有天然阔叶树,采取近自然方式开展森林经营活动;自创建以来,在水土流失强度不增加情况下,平湖区水土流失面积比例降低5%以上,丘陵区和山区水土流失面积比例降低10%以上。

  加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绿化、美化建设与健身、休闲、采摘、观光等多种形式的生态休闲旅游结合,积极发展森林(湿地)人家,建立生态休闲特色乡村;加强森林康养建设,每个城市建设森林康养基地1个及以上。

  建设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用材林、苗圃等产业基地,推动林产品深加工,培育生态经济双赢产业;绿化苗木生产基本满足本城市绿化需要,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农民涉林收入逐年增加。

  积极推广森林认证,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促进森林服务的商品化。

  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开放区等公众游憩地,设有专门的科普小标识、科普宣传栏、科普馆等生态知识教育设施和场所。

  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跟踪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抢救保护措施到位;古树名木挂牌率达100%,古树名木保护率达100%。

  每年举办县级生态科普活动5次以上,参加科普活动人员(如市民、大中小学生)的数量大于等于占常住人口的5%。

  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配套高效;森林城市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拓展资金支持渠道,自创建以来森林城市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具有以绿化研究、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机构及成果。

  编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通过政府审议、颁布实施2年以上,能按期完成年度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制度。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园以及各类城市公园、绿地原则上都应免费向公众开放,最大限度地让公众享受森林城市建设成果。

  城市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定期公布城市森林生态功能效益;强化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冰雪霜冻灾害、水旱灾等灾害和血吸虫危害的监测和应对体系建设。

  1.森林覆盖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有林地面积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2.林木绿化率:衡量一个行政区域林木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它是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和四旁树占地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百分比,其中四旁树占地面积以林木总株数按四旁树株数面积换算表确定。林木绿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3.城镇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城镇绿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100%。

  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每人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总面积/城市建成区内总常住人口。